1)第965章 这是正文的尾声——雍正王朝(求月票,求订阅)_活埋大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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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四十四年,九月初一,太和殿。

  “皇四子雍清王殿下,一票......”

  “皇四子雍亲王殿下,又一票!”

  “皇四子雍亲王殿下,再一票!”

  “皇四子雍亲王殿下......”

  正在数唱票的就是大蒙古第一高僧第一世噶尔丹佛了。

  他已经和亚历山大大主教、圣公孔传铎一起给康熙进行了联合超度——是去西天永享极乐,还是去天堂陪伴天父皇上帝,还是下地府去当印度阎罗王,都悉听康便。

  超度完了康熙汗后,噶尔丹并没有马上返回印度去传播佛教,而是留在北京开天府继续主持第一届八旗大议会。对于18世纪初这个时代而言,这次八旗大议会可以说是站在群山之巅了!别说朕即国家的法兰克比不了,就连刚刚通过了《权利法案》的英格兰和提出原君、原臣、原法、原民等“诸原论”的大明都比不了。

  英格兰的《权利法案》还歧视罗马公教的教徒,规定罗马公教徒不能当国王,君王也不能和罗马公教徒结婚——要知道在当时的英国国民当中还相当多的罗马公教的信徒,如果算上爱尔兰的人口,公教信徒的占比差不多有两成。一个《权利法案》就把两成国民打成了贱民......还堂而皇之的立了法!

  相比之下,人家的《八旗大宪章》就进步了,《八旗大宪章》那可是“五族共治”,蒙八旗、清八旗、儒八旗、印八旗、回八旗都可以派出数量相等的代表参加八旗大议会。虽然蒙古人那边又加上了科尔沁八旗这个“票仓”,也没有锡克八旗,而且印度教徒的代表权和他们的人数不对等......但是印度毕竟是被征服的土地,而且印度教徒自己也不认为各种贱民可以和高贵的婆罗门拥有相等的权利。所以印度教徒的代表权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

  另外,《权利法案》依旧保护了英国君主的世袭,国会只是禁止了罗马公教徒成为国王和王后(也可能是女王和配王),但并没有实现议会选王。

  而大蒙古的《八旗大宪章》却破天荒的规定了由209名八旗议会代表一人一票进行选汗、选帝的制度......所以在现场旁观这次选举的西洋各国的使臣们看来,这套“八旗选汗、选帝”制实在是太先进了,比早先神圣罗马帝国的选帝侯制好多了。

  选帝侯制只有少量的选侯可以去投票,代表性不足。而且那几个选侯实力都很大,容易搞分裂打内战,一场三十年战争下来,神圣罗马帝国元气大伤,最后便宜了奥斯曼帝国和法兰西王国,现在神罗都变成法兰克了。

  而路易在打赢了大南方战争后,马上就加强法兰克的王权,在维也纳颁布敕令,宣布废止法兰克选王制,要在德意志的领土上搞朕即国家!

  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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