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38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2)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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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逊自由权的遗风,是那样一些人为自己保留下来的,他们既没有被国王剥夺,又没有答应用它来交换“当时所认为的、更尊贵但同时更繁重的骑士土地所有权”。

  在他看来,撒克逊的自由权“还能说明习俗的多样性,这习俗影响着以古代区内租佃制方式保留的许多地产。这些习俗中最重要和最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英区继承制;这个名称与诺曼习俗的名称根本不同,它已为格兰维尔和利特尔顿所知;也就是说,是最小的儿子,而不是年长的儿子,在父亲死去时继承属于区内租佃制的地产。对此,利特尔顿提出了如下理由:较小的儿子因为年幼,没有能力像他的哥哥们那样自己应付生活。其他作者对此习俗甚至提出了更新奇的理由,仿佛古时候封地主人有权在承租他田地的佃户结婚当夜,与他的新娘同房;所以承租的地产不是由年长的儿子继承,而由那个佃户后代更确定的后代——最小的儿子继承。但是我没有听说过英格兰曾流行这样的习俗,虽然这在苏格兰肯定有过(名为ercheta或archeta),后来被马尔科姆三世取消。也许我们应该到塔塔尔人(尽管相距非常遥远)的习惯做法中去寻找比上述两种理由更合理的解释。

  据杜哈尔德(duhalde)神父的看法,在这些人中间,财产传给最小的儿子的习俗也很流行。该民族全部由牧人和牧主组成;当年长的儿子刚刚有能力独自过放牧生活时,就带上分得的一定数量牲口,从他们父亲那里分居出去,寻找新的居住地。所以,最小的儿子一直与父亲住到最后,自然而然就继承了他的房子,因为其余的东西已经各归其主。因此我们发现,在其他许多北方民族中间存在一个习俗,即除了所有离开父亲分居出去的儿子,留在家里的那个就成为父亲的继承人。于是这个习俗不管是否流行,很可能是恺撒和塔西陀描写过的我们不列颠人和德国人祖先的游牧生活方式的一种遗风”。

  我没有找到布莱克斯通所提及的杜哈尔德说的那个段落,但他的陈述得到了一位现代历史学家的支持,此人对我们说:“突厥人和蒙古人古代法的一个更具代表的特点是有一种习俗,在他们的历史上赫赫有名,由于没有更合适的其他名字来命名它,我姑且称之为逆向选子。突厥人的习俗以非常独特的方式来安排继承。永久继承人是以某种方式依附其故土的最小的儿子;蒙古人称他为ot?dzékine,突厥人称他为tékine,意即家庭守护人;中国的史书作者和西方旅行者所提及的一份永业田产要归他所有。年长的哥哥则分得动产,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al,或称资本,即羊群和牛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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