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62章_细说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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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比一年多。在鸦片战争以前,最高峰是两万箱。在《南京条约》签字以后的一年,就有三万六千七百箱。到了咸丰九年,竟然超过六万箱。

  《细说清朝》七九、上海走运

  根据《南京条约》,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个口子均被开放。清初以来的“一口通商”的局面从此打破。广州不再是中国官吏与商人唯一的“发洋财”的地方。而且,由于英国人在当地留下了很坏的印象,被老百姓挡驾,直至英、法联军之时,不曾能够“进城”,只能继续住在城外的“商馆”。

  厦门、福州、宁波这三个口子虽则开放了,但是厦、福两口由于“腹地”山多,交通不便,物产少,人民穷,始终不能发展为繁华的国际商埠。宁渡的情形较好,但是距离上海太近,大部分的生意均被上海抢了。

  在《南京条约》及其后的《五口通商章程》与《附黏善后条款》之中,并不曾有一项设置“租界”的条文。上海之产生租界,与租界之发展为半独立的“洋人自治区”,是中、外历史上的一大“奇迹”。

  最初,来到上海的洋人是住在县城的城墙以内的。上海人与广州人不同,并不排英。(在厦门、福州、宁波,洋人也都能“进城”。不过,洋人喜欢新鲜空气,自愿住在厦门对海的鼓浪屿、福州城外的南台、宁波的姚江北岸。)

  不久,住在上海城内的洋人也觉得新鲜空气可贵,就由英国领事布特娄出面,与中国的苏松太道在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十一月初一日立约,指定郊外的一片地方,南至洋泾浜(今延安东路)、北至苏州河、东至黄浦江(西边的界限,于次年八月初五日确定为界路,即今天的河南中路),专供洋人“租地建屋”之用。它的面积约有一千零八十华亩(一百八十英亩)。再其后,在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二日,又把西界扩展,增加了一千七百四十华亩(二百九十英亩)。

  道光二十五年的租地建屋原约,规定洋人可以向华人地主“永租”,每华亩至少付给“永租金”四十元墨币,以后每年向中国政府纳税,每华亩一千五百文(当时约合一元二角五分),以代替华人地主一向缴纳给清朝政府的田赋。

  这租地建屋原约,可说是保存了中国政府对租界的政治主权。但是却答应了:在租界以内,所有的华人地主只能把田地“永租给洋人”,不能租给或卖给其他的华人。同时也不许洋人在建屋以后,把屋子租给华人,或供华人使用。

  九年以后,由于天地会的支流“小刀会”曾经占领上海县城。把清朝官吏吓走,有极多的中国老百姓涌入租界居住,上述的禁止华人租买房地的规定,事实上不能生效。于是,在清朝军队重占上海县城以后,苏松太道又与英国领事(加上美、法两国领事)签了文件,准许华人在租界向洋人“租地”、“租屋”,但必须经由这洋人所隶属的国家的领事正式申请,保证遵守若干洋人们所业已制定的种种条例,缴付各项税捐给洋人所公推的办理公益的人(所谓公益,包括造桥、修路、建筑码头、清理垃圾、设置路灯、掘下水道、买救火车,等等)。

  被公推主持“公益”的洋人共有三个,合成一个“道路码头委员会”。这个小小的委员会逐渐扩充壮大,成为其后“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

  工部局的英文名称,是“上海市议会”;为什么译成华文,便是不伦不类的“工部局”三个字呢?原因是,租界上的洋人本无自组市政府之权;英国领事马豆儿斯特及英国驻华公使布鲁斯,均一再于同治元年强调上海仍为中国皇帝的领土,住在上海的外国人无权管辖上海租界以内的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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