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115章_细说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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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丑和约》签定之时,外币的折合率是每两等于:

  英金三先令

  美金七角四分二厘

  法币三点七五佛郎

  德币三点零五五马克

  俄币一点四一二卢布

  日币一点四零七日元

  奥币三点五九五克隆

  荷币一点七九六盾

  其后银价每况愈下,中国所受的损失极大。

  《辛丑和约》规定,赔款分三十九年还清。每年除付“本”之外,加付“余债”利息百分之四。预计付到1940年时,全部本利共为九万万八千二百二十三万八千一百五十两。

  《辛丑和约》的两大问题惩凶与赔款,既已获得具体解决,其他枝节也就费不了多少折冲。

  到了七月二十五日(9月7日),庆亲王奕劻与李鸿章,便会同十一国驻华公使在条约上签字。这十一国是德、奥、比、西、美、法、英、意、日、荷、俄。

  和约的本文共有十二款,所根据的是上一年(庚子年)闰八月十一法国所提出的“议和原则”六条,与十一月初三公使团交给奕、李二人的“和议大纲十二条”。和议大纲是在十一月十七被慈禧完全接受的。

  《辛丑和约》的第二款与第六款,分别规定了惩凶与赔款的具体办法。

  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中国应派遣地位相当的大臣,分赴德、日两国为克林德与杉山彬二人被杀的事道歉。而且,要为克林德立碑于“遇害”之处。(这一座碑,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终了之时被中国北洋政府拆毁,换立了一座“公理战胜”的牌坊。)

  第四款规定,凡是“诸国被污凟及挖掘各坟茔之处,也一律立碑。其地点于附件之中,列表说明”。

  第五款规定,禁止军火及制造军火之机器与材料输华,为期两年。

  第七款规定,在北京划出一个“使馆界”,由使馆自行管理、自行设防;界内不许中国人民居住。(除了东交民巷以外,肃王府等处也划入这使馆界。使馆界的地图,作为《辛丑和约》的附件之一。)

  从此,清朝中央政府,处于使馆界炮火威胁之下。民国成立时,孙中山之所以反对在北京建都,这是原因之一。

  第八款与第九款规定,将“大沽及有碍京师至海(的)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准许各国驻兵于黄村、廊房、扬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

  这么一来,不仅洋兵可以由洋船运来,在大沽或塘沽或秦皇岛登陆直至北京,横行无阻,而且从北京到山海关的铁路,也完全被控制于列强的铁骑之下。

  第十款规定:在全国各府、厅、州、县,张贴禁止人民仇教、仇洋的各次上谕,包括禁止“结会”的上谕,停止某些地区文武考试的上谕,严办不尽力弹压的官吏的上谕,等等。张贴上谕的期间:两年。

  第十一款规定:直隶白河水道与江苏黄浦江水道必须整修。整修白河的经费由中国负担,整修黄浦江的经费,由中国出一半、列强出一半。

  第十二款规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此后应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各国公使觐见中国君主的礼节,也必须“变通”。至于如何变通,则在附件之中说明。

  这《辛丑和约》,是中国历史上空前的屈辱文件。然而,倘若列强不互相勾心斗角而始终沆瀣一气,其内容之毒辣更甚于此,可谓不幸中之大幸了。当时慈禧已无丝毫的抵抗能力,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也都不是敢于和列强继续作战的人,列强本已可以要什么便有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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